什么是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和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则?求详解,容易理解的回答,不要粘贴复制的!感谢~!
对这两个问题我的理解也只停留在很浅的程度上。
1):所谓期待可能性,指的是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要将一个人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就必须要求这个人在作出这种行为之前能够通过可能的渠道去知悉这个行为产生的后果。这是刑法的可预测性的要求,同时也是期待可能性理论中的前置性要求。最能体现这个要求的规定就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不满14周岁的人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因为不满14周岁的孩子没有义务“懂法”。
如果一个人在做出某种违法行为之前知道这种行为可能受到刑法的调整,还要视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是不是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这个人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有两种行为可以选择:一个合法一个违法。并且这两种行为都可以达到同一目的。那么此时他就具有期待可能性。如果他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话,法律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反之,如果当时就只剩一种可能解决问题的途径,即违法行为,那么这个人在当时就没有期待可能性,法律就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具体体现在刑法总则中就是紧急避险行为和正当防卫行为。
2):“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含义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含义相同,比如说最近热烈讨论的将“见义勇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之中的问题。见义勇为和舍己为人是高尚的道德情操,如果一个人具有这种品德的话将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但大多数人是不具备这种高尚品德的,人生来自私,“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就是对这种自私的敷衍。所以,法律不能要求大多数人去做与自己的本性相违背的事。这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含义。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