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水马龙的唐朝,是如何对待交通肇事者?
公元762年,西域的重要交通枢纽高昌城内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两个小孩,一男一女被一辆疾驰的牛车撞伤,两个孩子的均不同程度的腰部以下骨折,这起交通案件的卷宗在1973 年的新疆出土,卷宗上详细记载了唐朝对于交通肇事案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审判结论是,肇事者先请求为伤者医治,如果不幸伤者重伤不治了,那就按律法处罚,唐朝的此项律法规定是流放三千里。《唐律疏议》记载,行车伤人,要受鞭刑五十下,如果故意杀人,就是死刑,比死刑减一级的就是流放三千里,由此可见,古代处理交通肇事的案件还是挺重视的。记载中这个肇事者最后被判流放三千里。
唐朝不光对肇事者有惩罚制度,而且还有一项?冷漠罪?,即见死不救也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不管是车祸受伤,被歹徒挟持,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有人受伤,而看见的人没能第一时间施救,那这个人就会被官府抓去判入狱两年。
遥远的古代,没有机动车辆但是在拥挤的市井之间,随意驾乘马车或者骑马而过稍不留意就会造成普通百姓的伤亡,关键是能够坐得起马车和骑得了高头大马的一般都是非富即贵的人,这些人如果随意伤害百姓或者制造交通混乱,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裁,那一定是会引起民愤的,时间久了百姓的怨愤就会与日俱增,所以各朝各代都出台了明确的交通法规,并且对于肇事者是严惩不贷。
唐朝的交通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了,牛车马车有特定的道路,出现踩踏也会由特定的法律判罚,但是如果是纵马疾驰,或者马受惊狂奔而引起伤亡,那这些情况则会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