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法规定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劳动法规定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是因为在制定劳动法的时候,规定休息日是周日休一天,隔周周六周日休两天,所以一周是四十八小时工作,一周是四十小时工作,平均一周变成四十四小时。但是这些早已成为历史,劳动法也在很多方面被劳动合同法替代。
法律分析
按照规定,劳动者一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四十个小时,而且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天的休息,多余的劳动时间属于延时加班,应当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在制定劳动法时,规定休息日是周日休一天,隔周周六周日休两天,所以一周是四十八小时工作,一周是四十小时工作,平均一周变成四十四小时,但这些早已被替代。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劳动者是标准工时制,那么每周应上班四十小时。作为劳动者,还要注意区分计件工资和固定工资或绩效工资的情形,如果是计件工资,虽然劳动者存在延时加班的情形,但通过计件,用人单位实际已经发放了百分之百的加班工资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延时加班的百分之五十的加班工资。如果不是计件工资,则要结合劳动合同对工资标准的约定、工资实际发放数额、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认定并计算加班工资,这比较复杂。并且用人单位在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进行休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