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犯罪什么部门处理
1、如果警察所犯的罪属于职务行为,或者渎职等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检察院负责侦查、起诉,由法院时间判决。
2、如果所犯的罪行是其它的刑事犯罪,则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它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起诉。
3、如果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则由纪检或者相关部门处理。
警察违法犯罪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调查(侦察)处理程序与机关,根据违法犯罪的性质不同而由不同的机关承担。
一是如果警察所犯的罪属于职务犯罪行为,或者渎职等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检察院负责侦查、起诉,由法院时间判决。
二是如果所犯的罪行属于非职务犯罪的其它的刑事犯罪,则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它公安机关侦查(异地办案),移送检察院起诉。
三是如果只是轻微的违法行为(非犯罪行为),则由相应的机关或者部门(比如内部的执法机关或督察机关、法院的民事审判等)处理。公安干警中有人违法犯罪,不等于整个公安局的全体人员都违法犯罪。如果有个别人违法犯罪,公安局会成了专案组对案情予以侦查;侦查结束后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后可以批捕,也可以不批捕;如果批捕的,检察院会择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将违法犯罪的公安人员送上法庭的被告席,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庭审程序是: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合议庭讨论定罪量刑意见、审判长宣判。如果案情复杂的,审判长也可以不当庭宣判,择日宣判。
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的类型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指公安机关的人 民警察利用自己的特定身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 责,侵犯公民或单位的合法权利,破坏和妨害国家对警察职务活动的管理,依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公安民警职务犯罪是警察权力在行使运作过程中发生了异化,常见的公安民警职务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类:
1、刑讯逼供犯罪
刑讯逼供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肉体和精神上受到折磨摧残,身体受创甚至致残致死,精神感到痛苦,从而被迫做出某种供述,这严重侵害了他们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刑讯逼供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它践踏法律的威信和尊严,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容易制造冤假错案,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不信任。
2、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
此类犯罪属于比较常见的职务犯罪。常见的挪用公款,违规发放福利和用于公款吃喝等,不一而足。
3、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犯罪
公安民警行使职权的“越位”和“缺位”行为造成了以上犯罪。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公安民警耍特权,侵害公民的合法利益。徇私枉法罪,利用警察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故意偏袒一方,或者为犯罪嫌疑人违规办理取保候审等等。玩忽职守罪为过失犯罪,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方式,消极不履行警察应负的职责,致使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重侵害。
4、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因公安民警的工作非常贴近社会,接触的各方面人员较多,这些人员鱼龙混杂,这就使得民警容易成为国内外不法分子的“公关”对象,极少数公安民警被腐蚀拉诱,主动收集情报,并向境外情报机构出卖国家秘密换取经济利益。另外,部分民警保密意识不强,或在酒桌等场合上大意聊天,或在接入互联网的电脑上违规操作,也给不法分子制造可乘之机,套取了大量国家机密,造成了不可估量和无法挽回的损失。
5、违反枪支使用管理规定,持枪暴力犯罪
《中华人民***和国枪支管理法》及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法律规章均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正 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作出非常明确的限制与规定。但遗憾的是,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的现象仍有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