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儿女抚养权归谁法律对子女抚养权的详细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亲住在一起。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母亲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慢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儿童不宜与其同住;
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但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无法与母亲***同生活。
4)父母双方同意不满两岁的子女随父母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的,可以准许。
两岁以上孩子的父母可以要求和他们住在一起。
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必须与他们生活在一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考虑:
(一)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生活时间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3)无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其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随子女生活的。
其他考虑因素:
1)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但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以考虑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2)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有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其他特殊情况,归子女抚养权所有。
1.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2.生身父亲与继母或生身母亲与继父离婚时,已由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身父母抚养。
3.《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如无异议并与该子女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离婚后,由双方负担子女抚养费用;或者夫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如果另一方一直反对,离婚后,由收养人抚养。
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另行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同生活确实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同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5.父母双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准许。
6.离婚诉讼期间,如果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决定暂时抚养。
最后,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的义务,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拒绝履行或者阻碍他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