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提出的程序
法律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以上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等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我国对法律议案的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三、法律议案的表决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 中华人民***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行政法规
1、立项:有关部门报请立项---国务院法制部门制定年度计划---法制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2、审查:国务院审查通过
3、公布:公布时间三十天。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报备:办公厅自公布三十日内报全人常备案。
地方法规相应降级即可
规章
1、立项:国院部门下设机构报部门立项。(省级、较大市,相应降级即可)
2、起草:国院部门起草(省级、较大市,相应降级即可)
3、审查:送国院法制机构审查(省级、较大市,相应降级即可)
4、决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省级、较大市,相应降级即可)
5、公布: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备案:部门规章自公布起三十日内由部门的法制办报国院备。省规有省法制办报国院、本人常备案。较大市规由市政法制办报本人常、省政府、省人常、国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