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如何在语文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一、从词语教学中让学生看到“法”
在课堂教学活动中,语文教师必将会使用到不计其数的成语、俗语、歇后语等词语,教师在给学生讲解某一个词语意思的同时,不妨尝试一下用法制视角来解释分析这些词语。如“拾金不昧”一词在字典中的意思是“拾到钱财不藏起来据为己有”。除此之外,教师还应该进一步从法制视角去讲解,如果捡到别人遗失的贵重物品不想返还并且占为己有,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就属于盗窃行为。为此,不论从哪个层面上来讲,都需要对生活中的词语进行最详尽最全面的了解。
再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意思是:“比喻用对方使用的手段还击对方。”讲完了字典中的意思,还要从更高层次的法制层面来解析这个词语的意思。如果别人挖了的眼睛,也一定要去挖掉别人的眼睛。这样看似合情合理的以暴制暴的做法,在古代法制不健全的社会情况下也许行得通,但是在法制相当完备的现在,却没有任何立足之地。在法制社会的今天,如果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就应该果敢地拿起法律这个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要求侵犯我们权利和利益的人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甚至是精神损失。
二、在课文教学中插入“法”
课文教材相当一部分篇目都涉及到一些法制常识,这就要求教师不应该消极回避这些知识,而应该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讲述课文相关法制知识的重大责任。
在语文《羚羊木雕》一文中,“把家里的贵重物品(羚羊木雕)在未得到家长同意的情况下送给了的朋友万芳,以此来表示小伙伴之间的友谊。家长则因为物品的贵重而要求索回,这就形成了一个从道德与伦理角度都不容易讲清楚的问题。究竟是顾及孩子们之间有友谊重要,还是孩子应该听大人的话重要?事实上,如果仅仅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讲,这确实是个很难回答的问题,因为孩子与家长双方似乎都有自己的理由,似乎谁都没错。怎样才能对此给出较有说服力的解释呢?只能从法律的角度寻求答案。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第十六条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此可见,课文中的“我”把羚羊木雕在未得到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就送给别人这件事究竟是否正确,首先应该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课文内容的年龄应该是在16岁以下,因此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定监护人(即家长)的同意。课文中的在并没有取得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就把家里的贵重物品羚羊木雕送给别人显然是不对的。因此,对课文中提出的究竟应该怎么办的问题,正确的回答是首先应该按法律办。
三、阅读中引导学生悟“法”
《鲁提辖拳打镇关西》一文,人物形象鲜明,描写手法精妙,教师在引导学生阅读时,都注重了鲁提辖值得歌颂,因为嫉恶如仇,仗心相助,而郑屠仗势欺人,自私可恶,应该被打死。作为教师,是否可以考虑周全,让学生评论郑屠是否该死?即使该死,是否由个人快意恩仇?要让学生明白,这种行为在宋朝,在今天乃至将来都是一种犯罪。
语文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多读好书,并使之养成一个终生受益的良好习惯。比如让学生经常阅读“四大名著”、《堂吉诃德》、《老人与海》等古今中外的文学巨著。此外,建议学生利用业余时间阅读《读者》、《青年文摘》、《意林》等优秀刊物杂志。
总之,让学生读好书并因此受到熏陶,学生久而久之就可以把书中的一些思想变成具体的实际行动,进而每一个人都可站得正走得直。
四、在课外活动中让学生学“法”
每学期,都会在班里举行许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课外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不仅可以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还可以提高学生的各种能力。除此之外,还可以将法制教育巧妙地融合到这些活动之中。
教师可以组织一些关于法制教育的的主题演讲比赛,例如举行“珍惜青春,远离网吧”演讲比赛,让学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不应该沉溺网吧,而应该把自己的大好的青春年华用在学习之中,争取早日获得佳绩来回报自己的老师、父母和其他亲人;举行“青少年如何进行自我保护”演讲比赛,学生就可以明确地了解采取什么方式才是真正的自我保护等等。
另外,有意识地给学生灌输一些法律知识,告诫学生不能允许自己有不良的想法和行为。学生如果那一天无意之间违犯了国家法律的某条规定,一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妥善解决。
实践证明,在语文教学中把法制教育引入语文教学,适时地渗透法制教育,可以将学生的“生活世界、书本世界、精神世界”联系起来,实现语文教学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实际、贴近时代。使语文教学既加强了学生的法律意识,又提高了学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