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丢失法院已除权判决三年后又有人来申请权利
这张汇票的票据权利肯定是消灭了。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这张汇票法院已经判决除权三年了,从票据到期日到现在,肯定是早早超过2年的票据权利时效了。
虽然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不能享受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仍然可以享受民事权利。《中华人民***和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就是说,这张汇票因超过权利时效,不能要求承兑人付款人,但是如果持票人能提供自已取得汇票时已付过对价的正常持票人,没有其他过失,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兑人申请民事赔偿,这就是民法上所说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而不是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