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行使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第八条 中国***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第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

(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主持者。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一般采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缺额可以补足。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

(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四)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

(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演讲;

(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

(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

(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日期为准。第十四条 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以户口簿为依据进行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

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

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