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公告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福州片区、厦门片区和平潭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立足两岸、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的战略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坚持扩大开放与深化改革相结合,强化功能培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与监管模式,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成为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创新功能突出、服务体系健全、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园区,在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对台合作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五条 片区应当根据发展定位和目标,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加强协作,相互促进。

福州片区重点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两岸服务贸易与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厦门片区重点建设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和两岸贸易中心;平潭片区重点建设两岸***同家园和国际旅游岛。第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部门协调、运行高效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总体方案》,协调推进各项试验任务;

(二)拟定总体发展规划,指导、督促片区和有关部门完善发展规划并落实阶段性改革任务;

(三)指导片区制定有关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建立片区联动合作机制;

(四)依法组织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有关工作;

(五)组织片区开展评估工作;

(六)建立信息发布制度;

(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务。第九条 片区所在设区的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成立片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促进片区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加强对片区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协调,统筹推进片区的改革发展工作。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负责片区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落实片区各项试验任务;

(二)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统筹片区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引进与建设;

(三)制定实施片区行政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片区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服务等行政事务;

(四)组织实施片区综合监管工作;

(五)协调有关部门在片区内的行政工作;

(六)做好信息管理、发布工作,为社会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依法行使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片区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当遵循简政放权、高效便捷的原则,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授权或者委托给片区管理机构。

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税务等部门在片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应当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顾问工作制度,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综合统计制度,及时统计相关数据,分析预测区内经济社会的运行情况。第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综合评估机制,对试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和专项评估,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及时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片区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的情况,纳入政府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