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等

答:

1、天鸽公司已经取得天鹰公司的股权和股东地位。瑕疵出资的后果不是不具有股东资格,而是要依法改正,补足应缴出资。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200条及201条也有处罚规定。

2、有效。合同的效力要依据《合同法》规定认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没有无效情形,应属有效。

3、天马公司已经取得天鹰公司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3章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天马公司取得天鹰公司的股权时间依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时间取得,如双方无特别约定,一般为签订合同的时间。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天马公司取得天鹰公司的股权时间依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时间取得,一般为签订合同的时间。工商登记并非股权是否取得的依据,其只是对既有股权作出登记,目的在于公示和管理。

4、天马公司不应当承担出资补交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补交出资的应该是天鸽公司。

天鸽公司应该承担补交出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