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法律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写过一本书《法律与宗教》,里面有一句话非常经典:“法律必须被信仰”。但何为信仰?如何才能信仰?能被证实的东西,都是知识,接受知识不叫信仰,那叫理性。信仰针对的是看不见、摸不着,尚未实现甚至根本无法证实的东西,信仰只能凭着一种内心的激情去把握和确认。因此,信仰本质上是一种“偏见”,只不过这种“偏见”超越现实的具体情境,带有稳定的价值判断和强大的自我说服功能。回到伯尔曼,他的意思无非是法律必须深入人心,变成每个人内心的一种带有确定性的“偏见”。伯尔曼的话自然没错,但问题是如何让一个不信仰法律的个人或者民族,逐步建立法律信仰? 美国法学家昂格尔曾认为,形成现代的法律秩序必须要有超验的自然法信仰。他认为现代法律秩序之所以发源于欧洲,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欧洲有着悠久的宗教和自然法传统。昂氏这种将原初发生学意义上的条件等同于实现法治必要条件的观点,一向争议颇大。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东亚的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都成功建立了现代法治秩序,但却并没有类似欧洲那样的自然法信仰。可见,法治信仰未必完全等同于超验的自然法信仰。那么,在我国何以建立法治信仰?我的答案是乐观。拥有对法治的乐观,意味着相信法治的好处,也意味着相信法治一定会在中国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如果每个人,尤其是每个司法实务工作者,都自觉且真诚的抱有这种乐观,那么法治在中国的发展便有了意识和观念的基础,对法治的信仰也就会慢慢的形成和普及。其实回到苏格拉底和谭嗣同,我们看到的除了牺牲以外,都还有这种乐观。试想,如果苏格拉底不认为雅典城邦的法律会造福绝大多数人,不认为遵守雅典城邦的法律从根本上有益于城邦正义的实现,苏格拉底会认为逃避城邦的法律处罚是不正义的吗?而苏格拉底之所以认为遵守法律比不遵守法律更符合正义的原则,不正源于他对雅典城邦法律的乐观吗?同样的道理,如果谭嗣同对中国法治的未来彻底绝望,怎么可能立志要做中国变法流血牺牲第一人呢?归根到底,谭嗣同是因为他的乐观,因为他对中国法治未来的乐观,才选择以牺牲自己的方式来推动变法维新。 然而,在问题丛生、强权横行的当下,我们如何能够保持乐观心态,进而管窥未来的法治图景?乐观绝不能建立在不谙世事、止于“形势一片大好”的肤浅和盲目之上。乐观也不能仅仅是一种“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的抽象麻醉和精神安慰。乐观更不能变成与此岸无关的彼岸信仰。乐观必须是在洞悉了历史的千般艰难和万般曲折之后,基于确信中国的未来必须依靠法治而形成的一种使命和坚定。因此,这种乐观虽然是观念上的,但却需要行动上的强力支撑,与行动须臾不可分离。当再次回到苏格拉底和谭嗣同,我们会看到他们的乐观正源于身体力行的行动,他们是行动的乐观主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