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按撤诉处理规定

法律主观: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为: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3、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按撤诉处理;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撤诉的规定申请撤诉是指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其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据此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起诉和撤诉的主体具有同一性,申请撤诉和起诉只能是同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可以撤回自己的起诉,但其撤诉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诉讼照常进行。在反诉的情况下,反诉的原告即本诉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诉。(2)要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即必须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的请求。通常是要递交撤诉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有撤诉的明确意思表示。(3)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审判人员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4)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会受到国家的干预。(5)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后,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反之,裁定不准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