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上门把人带走属于什么情况

警察上门把人带走属于传唤的情况。警察上门把人带走一般是工作需要,派出所的传唤有强制的,就是将人带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传唤的流程有哪些

1、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2、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4、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5、对当场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