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开复工法律规定

各地要准确把握“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标准,针对扬尘防治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任务,依法依标、科学管控,禁止层层加码、随意新增扬尘防治要求。对达到扬尘防治标准的项目,不得实施停工措施;对未达标的项目,要帮助其尽快达标、早日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对不顾客观实际采取“紧急停工”“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一刀切”做法的,将在全省通报曝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