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数据处理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规则和方法?
司法数据处理是信息化时代新出现的一种法律方法。法官进行数据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法,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推理有效原则。由已知数据能推出多少未知取决于两点:一是数据是否可华:二是如何使用这些数据,推理有效原则的具休规则和方法如下:
①保真。即正确有效的推理确保从真的前提推出真的结论
②必然。即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
③相关,即推理的前提和结论之间必须有意义和内容上的关联
④普遍。即数据处理方法要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
⑤简单。即数据处理必须容易被理解和掌握。
(2)法官主体原则。司法裁判的终局性要求遵循法官主体原则,具体规则和方法如下:
①数据处理中的数据是过去的状态,每一步从已知预测未知最终都必须由法官来决断和完成。
②数据处理中的数据可能残缺不全,法官的思维应当是全面的。
③基于数据的推理是否有效需要由法官来判断,推理结论的性质应由法官来评价。
④在疑难和新奇案件中,法官必须基于对道德、正义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辩证推理,借助这些经由个人良知获得的正义观念,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
(3)司法论辩原则。法律适用过程中,司法论辩似平是最后的检验法庭,理性思维要求“以审判为中心”。
(4)始终把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作为实现法律正义的辅助手段,不可盲目依赖技术而忘记运用法官智慧。
司法数据处理尤其是对关键数据的分析研判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更高索质的法官才能把现代信息技术作为重要的辅助手段,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提供的客观资料、演算和定量分析,增强司法的确定性和公信力,而又不沦陷于“数据拜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