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的商事代理法律制度

商事主体制度是当代市场经济运行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商事法律必须予以制定规范的基本制度。要讨论我国商事主体制度的完善,必须先了解何谓商事主体。商事主体一般又称为商主体,其定义因为社会生产的不断变化发展,特别是商品市场交往的许多不确定因素,加上各地域间经济条件与历史传统的相异,很难在一个比较大的范围内得到统一的界定。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法国、德国、日本等过商法典都做了类似规定①。我国对商主体的定义也不尽一致,如商主体是指能够依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②;商事主体是依商事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③。我认为,商事主体是从民事主体中独立出来的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以自己的名义依商事法律规定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且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它有四点值得注意:一,商事主体首先也是民事主体;二,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三,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不一定独立享有或承担;四,它是个人或组织,不仅仅是个人,也不仅仅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