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伤社保赔偿后怎么办
一、东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东莞市辖莞城、东城、南城、万江、道滘、洪梅、望牛墩、麻涌、中堂、高埗、石碣、石排、企石、石龙、茶山、寮步、松山湖科技园产业区、虎门、厚街、沙田、大朗、长安、大岭山、樟木头、黄江、谢岗、常平、桥头、东坑、塘厦、清溪、凤岗等镇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各镇区社保分局负责各镇区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赔付等工作,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及赔付等工作由用人单位登记的住所所在地社保分局负责。
二、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10、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11、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14、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15、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16、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18、职工受伤符合上述第1至第17项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2)或者吸毒的;(3)或者自杀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中,“故意犯罪”的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三、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经办人员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4、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5、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6、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四、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哪些资料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原件备查);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工伤(亡)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5、相关旁证材料,如考勤证明材料,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相关诊疗材料,如就诊病历资料、CT、X线检查报告等;
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供责任认定书。如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8、涉及刑事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9、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交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可到工商局查询);
10、工伤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具体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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