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产品研制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新产品研制的步伐,促进产品结构调整,不断提高产品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在新产品研制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视其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推广应用价值等情况给予奖励。第三条 凡列入抚顺市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研制项目,均可申报奖励。计划外项目,经主管部门推荐,市科委审定后,确认技术先进、经济效益显著者,亦可申报奖励。第四条 凡直接参与新产品研制的科技人员(包括设计、工艺、工装及参与试制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均可受到奖励。第五条 新产品研制项目实行分阶段奖励。凡技术难度大、研制周期较长的项目,完成下列任务后,可申报阶段奖励:

1、完成全部设计、工艺标准等工作,其技术资料齐全,并验收合格;完成小试(模拟试验),并通过评议可转入中试或工业性试验阶段,可申报设计(小试)成功奖。

2、完成样机(样品)试制并通过技术鉴定;或完成中试,经评议可转入批量试生产阶段,可申报样机(样品)或中试成功奖。

3、项目研制工作全部完成后,投入工业化生产,其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计划要求,满足用户需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可申报新产品投产奖。第六条 依照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和技术水平及经济效益大小,各阶段奖励均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评定标准及奖金额度分别为:

1、新产品设计(小试)阶段奖励:

一等奖: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为2000元-4000元。

二等奖:填补省内空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为1000元-2000元。

三等奖:填补市内空白,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为500元-1000元。

2、新产品样机(样品)或中试阶段奖励:

一等奖: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为4000元-6000元。

二等奖:填补省内空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为2000元-4000元。

三等奖:填补市内空白,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为1000元-2000元。

3、新产品投产奖励:

一等奖: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按投产后该项新产品一年实际实现利税的5%-7%一次性提取。

二等奖:填补省内空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按投产后该项新产品一年实际实现利税的3%-5%一次性提取。

三等奖:填补市内空白,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奖金额度按投产后该项新产品一年内实际实现利税的1%-3%一次性提取。第七条 第一、第二阶段奖金,可直接从项目科研经费中列支;第三阶段奖金,由该新产品销售成本中一次性列支。第八条 研制替代进口产品,经省(部)级以上鉴定或认定后,除享受省(部)替代进口产品奖励政策外,还可嘉奖1万元-3万元。第九条 对研制新产品有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在企业3%晋级时应予优先,同时不影响浮动工资。第十条 不符合申报上述规定奖励的项目,按抚顺市财政有关奖励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凡申报奖励项目,必须出具各阶段工作总结、专家评议或鉴定材料及经济效益报告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委审批。第十二条 新产品实现的经济效益必须是实际产生的效益,而不是计算出来的,必须经企业财务部门认定盖章,市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生效。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同时被国家、省、市评为科技进步奖或科研成果奖,奖金额采取补差办法兑现。第十四条 奖金要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金者,除取消奖励外,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抚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