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工作吸引人地方!例如考官问为何选择城管工作?

我们是法制国家

一切政府机关都是依法建立依法行事。

目前全国各地如大潮涌现的“城管部门”又是依据什么法律建立

是依据什么法律来行使行政管理权利的呢?

带着这个问号我翻阅目前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暂时并没有发现任何关于城管部门成立的国家性法律依据和城管执法的国家性法律。

如果有那位网友发现了请告知一二,也好增加知识。

经过个人多方搜素调查,我发现城管的存在并没有切实站得住脚的法律依据。

根据“维基百科”城管条目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又称“城管”,是隶属于市容管理办公室的一个下属部门,属中华人民***和国国家事业单位。其职责是对城市市容市貌、占道摆摊、乱搭乱建等影响市容的现象进行整顿治理。城管有权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教育或罚款,对违规物品在出具暂扣证明后进行暂扣,当事人可凭暂扣证明去城管办公室接受教育或罚款后,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后可以领回被扣物品,城管没有没收物品的权力。”

既然城管属于事业单位,那么城管就不应具备执法权。

那么所谓的城管执法权根本就存在,而城管执法就更无从谈起。

“城管执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再让我们看看城管的“执法”范围

下面是某地区 城管局颁布的执法范围: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明显属于环保局、卫生局的管理范畴。重复执法还是环保局、卫生局失职无法进行有效管理?)

二、市政工程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路段、交通局、交警大队的人都死绝了?或者根本这个地方就没有这三个部门?)

三、绿化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古树名木和绿化建设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事业单位何来行政处罚权?环保局又去吃闲饭了。)

四、水务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河道管理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这一条,水利局、交通局、土地局、房产局又再次失职。你们这些单位成立的所谓稽查大队是做什么的?)

五、环境保护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下列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非指定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道路运输、堆场作业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三)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

(四)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六)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等规定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环保局已经被完全架空,是谁给城管这么权利的?环保局的稽查队应该解散了。)

六、公安交通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设摊、堆物占用道路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这本应该是工商局和交通局以及交警队的管理范畴)

七、工商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这本是工商局的管理范畴)

八、建设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城建局的管理范畴)

九、房地产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在公***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破坏房屋外貌。

(再见环保局、房产局)

十、城市规划管理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安全、公***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公安局、土地局、房产局、环保局、工商局再次出现。)

说来说去,城管所管的没有一条是真正归他们管理的内容。

而是把各个机关单位的职能管理范畴七拼八凑“武装”而武装起来的怪胎。

一般来说城管执法内容通常是依地方性法规和条例为依据,职权和管辖内容因地不同范围也不同,一般分五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规划还公用设施。

我们既然已经有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局、房产局、环保局、卫生局。对这些领域进行管理和监督了 。

为什么还要成立一个在法律上没有真正依据只凭各个地方文件而成立的“城管”来干预这些领域呢?

是不是我们这些法定单位已经失去了他们的行政管理能力?!

城管真的必要的存在?还是我们原有的法定单位无法正常执法应该予以取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