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写案例分析。急!

1.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在和病人甲的家属发生争执后,私存报复,在甲病情恶化需要救治的情况下,李并不是主动医治而是主观逃避,从而造成甲不治而亡,甲的死跟李的行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因果联系,同时李在主观上是一种故意。 2.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甲乙虽然打的是同一个人且都是轻伤,但甲与李在李某买菜时由于纠纷而以非法的手段故意打伤李,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的是一种故意伤害罪。乙与李的纠纷是发生在李作为一个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期间,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构成的是一种妨害公务罪。 3.被告人海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6周岁,海某的行为在刑法上来说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免于刑事处罚。但从民法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来说,海某应对池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4.首先,田、杨、马三人在初始时主要是怕延误播种时机而想以教训的手段逼迫李某从事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三人主观上都不存在着伤害和杀人的故意或者是过失;但当教训这种初衷无法实现的时候也就是李逃跑的时候,在这个过程中,三个人不顾旁人的劝阻故意朝水中的李某扔石头并造成李某的死亡。这里,三个人的行为在主观上就存在着故意和过失。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