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有那些规定

一、特殊工种的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首先应当明确职工从事的岗位是否属于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

这是解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的首要问题。

1、特殊工种的范围。从事哪些岗位工种的职工属于特殊工种职工的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本市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

属于特殊工种的范围,可依照国家有关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退休条件和待遇,办理退休手续。

2、特殊工种确认的原则。根据我国的习惯做法,特殊工种一般由劳动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3、特殊工种的确认程序。特殊工种的确认,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是确认的方法。

市属企业,包括中央在沪企业,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于1992年底前已确定的,并经原上海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

这里要强调的是,行业特殊工种和适用范围确认后,只能适用于本行业所属的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能参照执行。

区县属企业,按原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并经原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认定的特殊工种予以确认;二是确认的申报和审核。

扩展资料: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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