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的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是什么?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雪莱说:"我们全是希腊人:我们的法律,我们的文学,我们的宗教,我们的艺术,根源都在希腊"
罗素说:"柏拉图是古代,中世纪和近代一切思想家中最有影响的人."
无可置疑,柏拉图对整个西方文明产生的巨大影响是不可替代的.其法律思想不仅在历史上对西方法治的发展方向起到导航的作用,而且对于今天的整个人类法治事业都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和贡献.
学习其法治思想,意义深远.柏拉图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著作里,主要有<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
从著作中可以看出,他认为国家与法律的伦理基础是正义论,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他倾向于把正义看作是个人和国家的美德。他认为,每个人都具有理性、意志、和欲望三种品性,理性是使人获得知识的能力,表现为知识和智慧;意志是使得人具有愤怒的能力,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就表现为勇敢;欲望是人的冲动要求,如果接受理性的支配,就表现为节制。当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时,人们就获得正义的德性。因此,他认为,在一个理想的国家中,应该具备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而且这四种分属于不同的阶级的人所享有。他的理想国家是由三部分人组成,治国者阶级、卫国者阶级和生产者阶级,由于他认为理性所产生的智慧是由少数的崇尚并掌握哲学的治国者掌握,因而他所认为的理想国家应该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国家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的和谐关系中,每个阶级专心于自己的事情并不去干涉另一个阶级的事情,那么就是正义的。因此,他所认为的正义就是“自己做好自己的事情且不兼做他人的事情”。同时,柏拉图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遵守法律就是服从了正义,以此强调法律的权威。
柏拉图前期倾向人治,在《理想国》中,强调的是掌握哲学的人治国家。不过虽然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和中国古代的贤人治国最终都会导致人治,但是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柏拉图那里更强调分工合作,哲学王劳心而不劳力,立法而不行政,以知识为贵,以智慧指导国家,目的在于求知、求真;而中国贤人而治更强调全心全意,劳心劳力,强调统治者美德和内在修养,目的在于求善、求治。中国古代贤人治国论必将导致集权,形成对一种专制的认同,在这种情形下,盛世的出现就必然依赖执政的贤人各方面的美德。相反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依赖的并非某个贤人,而是掌握各方面美德的不同阶级,各阶级间有一定的制约和合作。因此,他认为哲学王统治是最好的政体。同时,他认为现实中可能存在四种变态的政体,军阀政体、富豪政体、平民政体和专制政体。在《政治家篇》他进一步补充了政体论思想,首先他把政体分为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其中,正常政体的依据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包括统治者为一人的君主立宪政体、统治者为少数人的贵族政体和统治者为多数人的民主政体。当然这是他由人治思想转变为法治思想的一个体现。由于现实的认识,他认识到理想国家中的最优方案哲学王统治很难实现,同时,现实的人治让他担心会让政体转化最坏的政体,在长期的现实生活中,他开始有所意识。因此在主张一个人掌权的政体时,他希望是哲学王依据法律进行统治。而此时他认为的变态政体是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虽然他的一贯倾向是哲学王统治最好,但在《政治家篇》中又担心它演化成最坏,因而他认为在这些政体中贵族政体比较稳妥。
柏拉图后期更倾向于法治,中后期的《政治家篇》和《法律篇》,尤其是后期的《法律篇》更多地强调法治。
首先,他认为法治具有必要性。由于在人的品性中有善良的一面,也有邪恶的一面,当理性无法控制邪恶的时候,我们就需要外在的某种权威进行约束,而法律正好是一种外在的行为规则,它是公正的标志,因此,当人们的行为无法靠自己内心的道德进行调整时,就需要法律、法治。
其次,他强调法律就是正义的表现,将法律概念与正义紧紧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就是理性正义的结果,因此他认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人们应该服从人类心中那种永恒的理性的命令。因而他认为法治应该非常重视立法工作。立法应该遵循公正和美德的理念,这也是立法的根本原则。他认为立法应该在自由、团结和统一的国家进行,并要求国民具有理解力。法律应该取得民众的认同。在立法过程中,必须重视立法技术并有自己的法律大纲。
然后,关于法律的执行。主要是守法问题。强调应该树立法律权威,要求全体公民都要依法办事,“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认为法治可以克服极端自由和专制,只有人们都遵守法律,法律居于官吏之上并被他们服从和遵守,那么这样的国家才有正义。柏拉图特别强调官吏守法,不然就算再好的法律,其法律的价值都会掠夺。因此,为了保证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和遵守,他不仅主张建立完备的司法制度,制定程序法,实行陪审制度,而且认为应该对法官以及其他执法者做出一定的要求,使其遵守法律,成为法律的奴仆和忠实信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