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级法院是否可以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级法院管辖?程序应该是怎么样的?具体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可以移送管辖,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移送管辖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扩展资料: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是解决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有效途径之一,它对人民法院更快更好的履行审判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社 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良好的作用和效果。

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尽详细,导致移送管辖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根本实现该制度的立法本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法院和当事人规避管辖的现象,造成了移送管辖的无序和混乱状态,不但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发挥,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浪费了司法资源。

这也说明了现行移送管辖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急需予以完善。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