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公司融资合法吗?
一、国资公司融资合法吗?
合法。在经营活动中,只要是处于经营正常运行的公司,都是走的一条扩大和可持续的发展之路,国资公司也不例外。所以,采用融资的方式来解决和弥补资金的短板,是经营运行的一个重要工具。当然,国资公司融资时除遵循公司章程外,还需要主管部门同意授权。
二、借钱给政府融资靠谱吗
靠谱。政府融资方式项目融资途径对主办机构来说,有本国政府的触资、私人部门的贷款机构、出口信贷、开发银行和保险机构、国际金触机构以及项目的顾客等,政府融资构成了项目融资的多种来源。1、主办公司承担项目的全面资任,如果公司的自有资金有限,必须首先获得国内资金的支持,政府融资包括本国政府的融资和国内银行的融资。我国财政收人的一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政府融资并由过去的无偿拨款改为贷款,政府融资增强了主办机构的资任心和风险意识。2、实际上,许多西方国家的财政也为大型项目的建设提供资金,如铁路、矿山、飞机场、大型企业项目等0德国100%的邮电和铁路,95%的港口和供电工程、公路、河运和炼铝,国家都给予很大的资金支持。在发展中国家.由于财政收入有限,政府融资某些大的项目资金严盆旺乏,大部分资金摇要向国际市场融资,政府融资其比例最多可至3/4,自有资金只占少部分,但这一部分也成为项目主办公司的重要资金补充,是本国政府有偿贷欲的一部分。从资金需求侧来看:1、政府融资平台天然地近似一个庞氏骗局,必须依靠不断倒贷才能持续,经不起缩减敞口。2、自43号文开始,监管机构对于银行信托给政府融资平台授信整体还是控制得比较严格的,政府直接找银行借钱没那么好操作。3、大量经济实力一般的地级市和绝大多数县暂时还不具备通过政府债券置换金融机构负债的能力。总结:政府(尤其是经济一般的县级政府)还是有强烈的融资需求。从资金供给侧来看:1、经济下行,制造业(尤其民营)处于现金流紧绷状态。租赁公司手里一大堆制造业租赁资产,逾期不断攀升,不良率攀升。2、经济形势太差,银行流贷纷纷抽贷,租赁公司不想做长期债务背锅侠,纷纷停止向制造业和民营企业授信,新业务难以继续。3、租赁公司的存续业务纷纷到期后,公司资产总额下降,正常类资产锐减,剩下的关注类和不良类资产占比增大,资本充足率下降,不仅影响发债评级,还影响公司长期发展。
三、政府向职工个人融资借款合法吗
《贷款通则》修订稿首次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纳入监管时间:2010-07-2423:46来源:未知作者:c修订之中,修订稿首次肯定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法律色地带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合法化。专业人士认为,即使该修订稿通过,也要对包括民间借构进行全方位监管,力图完善金融结构体系《贷款通则》目前正在修订之中,修订稿首次肯定了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法律地位,有望使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即使该修订稿通过,也要对包括民间借贷公司以及借款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进行全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据报道,《贷款通则》修订稿已送交国务院法制办,进入更意见阶段。这一征求意见稿首次来,并规定地方政府重融机构进行监管。修订稿中所指的非金融机构类贷款人,是依法向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不吸收公企业法人。征求意见稿在一定前提下,将未经批准设立为贷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也纳入到了合法的贷款人范围内。民间借贷同银行借贷相比主要的优势就在于,贷款规模优势、贷款信誉优势和贷款手续优势。通常,民由于民间的资金来源属性决定的。另外,民间借贷的主要贷款对象是贷款人非常熟悉的借款提供可靠的财产担保,只能凭借其自身信誉取得贷款,正好可以弥补银行借贷在这方面的不足。而民间借贷的上述两个优势也就决活的,不像银行一样必须有严格的程序。据记者了解,在我国目前现本上不承认非金融机构的贷款主体地位,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许多人有大量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必然要寻时,中小企业又有这“因此,《贷款通则》修订稿中将贷款主体范围扩大,承认非金融机构贷款人是非常必要的,它对解决我国目前大题、问题,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都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这一修改思路也会使逐步合法化、阳光化,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告诉《,也必须看到这次的放开是有限度的,为保证国家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不可能一次性全部放开。因此,它对解决市场上的问题也是有来讲是合理的,刘少军表示。法治周末报
四、乡镇府借钱是非法集资吗
一、使用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罪定罪处罚。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实施以下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