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这种情况我算是中间人吗?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这里说的中间人应该是担保人,如果是见证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介绍人只要介绍各方的身份信息是真实的,没有恶意串通,也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是要承担责任的。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首先是一种经济现象,然而,民间借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民间借贷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2、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3、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担保作为一项重要民商事法律制度,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则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只是联系人,协议书上没有自己的名字,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具体需要看一下协议书1、协议书中是否有中间人的签字或盖章?2、若存在签字或盖章,那签字或盖章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的?即签名是作为证明两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还是作为保证债务人的偿债能力。3、若欠条中不存在签名。如果只是在中间起到一个相互流转欠条即交付欠条的作用的话,中间人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