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冲突法案例评析
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Babcock v. Jackson, 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因为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 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当然也就该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但是,富德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富德法官在阐明其观点时,列举了他在1954年审理的“奥廷诉奥廷案”这一判例。他指出,在“奥廷案”中,法院采用了“重力中心地”或“关系聚集地”的理论,并用这个理论替代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缔约地或履行地等标准而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富德又指出,经过大量的判例分析,证明使用这种新的国际私法理论能够使每个案件都达到公正、正义和最佳的结果。最后,上诉法院适用了纽约州的法律,撤销原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