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结束不上诉是不是就可以结案了

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表明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意味着结案,之后有新的证据证明其构成犯罪的除外。不予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分别抄送下列机关和人员:(1)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送达公安机关。(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送达被害人。

一、判决书下来了是不是就结案了

1、判决书下来后,并不是就等于结案了,判决书下来后,可能会出现以下的情形:

(1)、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书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上诉,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二审;

(2)、如果下来的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书,可以向人民未取申请再审;

(3)、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不服判决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第二百零九条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民事判决生效后如何执行

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是指该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即已通过法院诉讼进行裁判或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1、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执行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4、先提交执行申请书,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书下来后,并不是就等于结案。例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书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上诉;下来的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书,可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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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