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用了最字罚款原则

广告法规定对非法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2、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3、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三、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2、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3、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4、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