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嫖娼怎么处理
嫖娼卖淫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财物作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不管是男是女只要与不特定的异性或同性之间以金钱或财物为媒介达成***识,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已构成“嫖娼、卖淫”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66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第20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第97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第176条等法律、规章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注 明: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第3款规定,家庭成员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来通知上述人员中的任意一位家庭成员。
如果,公职人员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律)第40条第2款规定,应当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等政务处分。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第一百七十六条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处理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