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
局长批示:
年月日
队长意见:
年月日
呈请张××寻衅滋事案调查终结报告书张××寻衅滋事案,××公安分局于200×年*月*日调查,经200×年*月13日至200×年11月24日的讯问和调查,先后开展讯问5次,获取证据19份,查实了违法嫌疑人张××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违法事实,已具备结案条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违法嫌疑人张××,男,19××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省××县××镇××村,暂住××市××新村5幢一单元暂住房,捕前系本市江南庭院建筑工地临时工。
张××自幼上学,13岁至18岁在家务农,18岁开始外出打工,到过上海、福建、广东、江苏等地,今年正月初十到本市江南庭院建筑工地打工。200×年9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并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0×年9月13日6时许,××区××镇××村村民李××报案称:其在××镇××拦河坝往下300米处发现一具女尸。接报后,××公安分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经调查访问,死者系本市云秀美容院小姐柳××(女,19××年4月18日出生,××省××县××镇××村)。经侦查,发现200×年9月12日晚上,张××曾用其移动电话多次与柳××联系,接到电话后,柳××从云秀美容院外出就没有回来,遂确定张××有重大作案嫌疑。200×年9月13日,将张××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当日张××供述于200×年9月12日晚,与被害人因嫖资问题发生争执,并用绳子将柳××勒昏后将其抛入×江中的经过。
三、涉嫌的主要违法事实
200×年9月12日20时许,违法嫌疑人张××将××市云秀美容院服务员柳××带至×江边拦河坝上,两人因小费问题发生争吵致互相殴打,违法嫌疑人张××用尼龙绳勒柳××的脖子致死,后从死者身上拿走红色手机一只,并将尸体抛入江中。
四、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
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市公尸检[200×]34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相等,违法嫌疑人张××的供述等。
五、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违法嫌疑人张××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拟请调查终结,移送起诉。
妥否,请批示。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印)
承办人:王××、赵××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