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交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律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表决未获通过的法律案如何处理的规定。

法律草案经表决能否获得立法机关的通过,是法律草案成为法律的最重要和最直接的阶段。全国人大和常委会会议通过法律草案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用绝对多数即全体成员过半数的办法确定是否通过。法律草案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和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该法律草案将公布成为法律。如果法律草案经表决,赞成票未获得过半数,该法律草案就不能公布为法律。

法律案的表决,标志着法律案审议程序的终结。过去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案表决没有通过,还可以进行再次表决,直到通过为止。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表决意味着审议程序的结束,表决是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法定形式对法律案表示的最后的态度,表决结果就是集体意见的体现。如果法律案未达到法定通过的要求,就意味遭到否决,该法律案已不再存在。

本条规定未获通过的法律案,提案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法律案。这实际是赋予提案人享有就相同事项再次提出法律案的权利。为什么要赋予提案人重新提出法律案的权利?首先,提案人享有提出法律案的权利,重新提出法律案是其提案权的再次运用。其次,在表决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也碰到一些实际问题。如,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出席人数虽达到法定多数,但不够多,而法律案的通过是采取的绝对多数,出席人数影响了法律案的通过。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公路法修正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当时由于出席人数不够多,表决结果,以一票之差,公路法修正案未能通过。第三,有时是因对某个问题说明解释的不够清楚,表决时发生了误会,致使法律案未获通过。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表决就属于这种情况。

提案人重新提出法律案时,要认真分析法律案未获通过的原因。如果仅仅是因出席人数或技术问题而未获通过,这时可以重新提出,并有望通过。如果法律案是因代表或委员对某些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而未获通过,重新提出相同的法律案,就要慎重考虑。这时要考虑对重大问题是否统一了认识,如果分歧意见并没有消除,就不一定要急于提出法律案。因为这时法律案提出之后,是否能通过,依然存在问题,并且容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论。

提案人重新提出法律案,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案人是国家机关的,应经有关国家机关首长签署;提案人是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要经专门委员会重新讨论通过;提案人是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的,应当重新联名提出。重新提出的法律案列入会议议程的程序,同其首次提出时列入会议议程的程序有所不同。对于国家机关首次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都应当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而不能不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而对于重新提出的法律案,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有权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如果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认为立法条件不成熟或者缺少立法的必要性,可以不列入会议议程。因为这种法律案经过审议表决,各种意见反映得比较充分,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有充足的判断依据。

重新提出法律案的程序,原来是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应当仍然向代表大会提出,而不能改为向常委会提出。当然,原来是向常委会提出的,可以直接向大会提出,由大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