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解决一道民法题目!!谢谢!

1. 这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为乙不是到了一定年龄就能一定升入高中,因此不符合认作为期限,符合“条件”的认定标准。

2.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特点主要有:条件将来发生、不确定能否成就、条件没违反强行法的约束

3. 因为乙为纯收益的当事人,不会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影响!

4. 甲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无权要求乙返还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