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后不履行如何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后不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对原案件的恢复执行要满足: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期限是两年。
执行和解后对方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对方存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恢复执行。法院裁定恢复执行后可以直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比如冻结财产,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等。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2、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如房产、车子。
强制执行终结情形有哪些?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 ;
(2)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
(4)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
(5)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人跟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中止执行,但是强制执行中止后不是不能恢复,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后,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下,对方履行了应尽义务的,法院才会终结执行。
执行和解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自愿性,即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本着互谅互让、自愿处分的原则进行协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内)都不能强迫当事人进行和解,在非自愿基础上或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执行和解都是无效的。
2、合法性,即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协议同样是无效的。
3、灵活性,即和解协议的形式灵活,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非强制性,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只能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能对该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1、执行程序的功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解决纠纷。
2、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不适用调解,但允许庭外和解。
3、民事审判程序并不是执行程序的前提;执行程序也不是审判程序的继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