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住房新规定

1、山东省农村自建房规定可以参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该办法中有明确农村自建房的相关条件。比如说第四十三条中就规定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能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2、该办法第四十四条则明确的规定了,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的条件,即因结婚成家等原因,确实需要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无住房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都能申请宅基地建房。同时,还规定了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过,山东省各市、县人民政府也有发布关于农村自建房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