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朱熹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什么
朱熹以“理”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朱熹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论述理学体现出来的,例如:礼为天理之“节文”,“法者,天下之理”;“存天理,灭人欲”;“正”、“权”交替,“深于用法”.
朱熹主张德礼政刑,强调德为主,但是又主张“以严为本”的司法理念.
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朱熹在总结先秦以来各种唯心主义思想因素的基础上,以儒家学说为核心,融合道教的宇宙构成、万物化生的理论和佛教唯心主义思辨哲学,建立了比交完备、精致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从而把二程的理学发展到空前的高度.
一、因事制宜的变法理论和改革主张
朱熹用区分“天理”、“人欲”的方法来裁判历史,他以承继儒家道统为已任,要求效法三代,改革时弊,重建“天理流行”的盛世.
在变法的指导原则上,他指出:盖天下有万世不晚之常理,又有权一时之变者.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常理也;有不得处,即是变也在朱熹看来,变法不过是改变人心的一个条件,改革时弊的根本方法是改变人心.
朱熹认为,君主“心术 ”的优劣是社会历史决定因素.为了改变君主的“心术”,他主张限制君主的独断专横.他强调君主的“心术”必须符合“天理”,才能取得“尊”的.资格.
为限制君主的专断之权,朱熹提出如下改革主张:其一,加强宰相和谏官的职权;其二,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议;其三,将“封建”之国“杂建于郡县之间”.
应该指出,朱熹看到极端尊君的弊病并设法改良,是不无可取之处的;但他又坚持“君为臣纲”的神圣原则,这就使自己陷于矛盾之中.
二、“德礼政刑”,“相为终始”
在“德礼”、“政刑”的关系上,朱熹进行了新的阐发,这表现在两方面:
第一,他注意到“ 政”与“刑”之间,“德”与“礼”之间的内部联系.
第二,从运动的角度去研究“德”、“礼”、“政”、“刑”四者的外部关系,并把它们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
朱熹继承孔子“导之以德,齐之以刑”理论的基本精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阐发.他认为,作为统治方法的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朱熹提出“政刑”与“德礼”这对大概念.他认为,法制、禁令是统治的工具,刑罚是辅助统治的方法?quot;德“和”礼“是进行统治的依据.朱熹的”政“就是法律制度和法律,即人们的行为规范.”刑“,就是刑罚措施.
朱熹的”德“是一种心理上的道德品质或善心.在”政刑“与”德礼“的关系上,他认为,两者都是”天理“的产物,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方法和工具,其目的又都是”存天理、灭人欲“.因此,两者在本质和目的上是一致的,无差别的.
三、朱熹的”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思想
然而,”德礼“、”政刑“毕竟不是同一物,两者是有差别的.首先,它们本身的特征不同.”政刑“具有强制性、和暴力性;”德礼“是人们发自内心的自觉行为,而这种自觉行为不能靠暴力威胁来获取.其次,它们治理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不同?quot;德礼”是“本”、“精”、“形”;“政刑”是“末”、“粗”、“影”.朱熹认为,“政刑”是必要的,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欲”,从而为德治、教化创造条件,他反对一味任刑,朱熹认为,只有执法“以严为本”,才能禁奸止乱,制止犯罪.朱熹指出,人们主张执法以“宽”和“轻刑”的原因有三:其一,看问题的方法片面,认识糊涂.其二,执法之吏受佛教“因果报应”说的迷惑.其三,执法之吏对恤刑本旨的曲解.朱熹主张执法“从严”,但不等于主张“滥刑”.相反,他十分强调慎刑.朱熹执“从严”的原则在刑罚手段问题上的反映,就是主张恢复使用“肉刑”
朱熹执法“以严为本”的思想反映到诉讼程序问题上,就是要求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即“明谨用刑而不留狱”.他主张选拔和培养司法官吏,以改变这种现状:“是故欲清庶狱之源者,莫若遴选州县治狱之官”.执法“以严为本”在审判活动中的另一反映就是要求把封建宗法等级观念直接贯彻到审判中去.总之,在朱熹看来,只有执法“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才能正确地实施统治阶级的“刑”.
朱熹的客观唯心主义理学体系,适应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阶级维护“三纲”、“五常”.强化封建礼教的要求,它被奉为官方御用哲学,并进而成为封建社会统治政治、法律、道德、艺术等上层建筑各个领域的指导思想.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