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合同法律规定

《民法典》实施之前,《合同法》第 167条规定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第167条出发点是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通过特殊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买受人的保护。但在条件设置上,容易使人误解为降低了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允许出卖人在无须买受人构成《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无须履行《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的催告义务并等待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仅需在买受人未支付的价金达到总价款五分之一的条件下,就可以解除合同,甚至被认为是对出卖人利益的特别保护。缺乏催告程序使得分期付款买卖中的买受人处于比普通买卖中的买受人更为不利的法律地位。

此次《民法典》第 634条的规定相比《合同法》第167条,增加了出卖人要求提前清偿或解除合同的条件,除了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还需要向买受人进行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至此,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主张解除合同,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买受人支付迟延;

(2)迟延支付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

(3)出卖人已向买受人进行了付款催告;

(4)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

这就使得出卖人行使全款清偿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更加严格,有利于维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有利于买受人避免仅因支付能力一时困难便丧失整个合同利益,进一步彰显了对于买受人的保护。

分期付款是一个月付一次吗?

1、分期付款是一个月付一次,一般情况下是30天。分期付款是一种交易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指在信用卡分期、贷款分期、房贷分期等交易中,不是一次性付清所有费用

2、而是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分多次进行款项的支付并支付一定的分期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