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的实际工期该如何确定?

收藏推荐 山西读者王林: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依合同为业主施工建设某工程项目。业主在工程未竣工验收时,就进场使用一部分进行生产,在工程全部完工但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业主就全部进入进行生产,且迟迟不进行验收。后在整体验收时,业主认为我公司延误了工期,将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工程的确因各种原因出现延期,但我们想知道业主进场使用对工期确定有没有影响?本案工期该如何确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王文杰律师:《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本文***计1页) 如何获取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