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法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现象存在。其核心是主体的责权利相一致,同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们一切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因此,效既是责权利的起点,又是责权利的终点,也是检验责权利的设置和制衡机制是否正确得当的实践标准。

责、权、利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看,无论是管理经济,还是从事经济往来;无论是纵向隶属关系还是横向有计划因素的经济协作关系,都必须做到责、权、利、效相一致。

我国国民经济各部门所推行的社会主义责任制,都是以责、权、利、效相一致为中性内容的。一切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其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都是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具体化。责、权、利、效相结合原则是经济法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这个原则是处理国家同各级管理组织、企业相互间关系的原则。这里的责是指各级管理组织和企业必须对国家或社会承担经济义务,最经济、最有效地使用资金、物资和劳动力,按照国家计划要求和社会需求,进行经济管理或生产经营活动。权是实现责的条件,管理组织和企业,特别是企业要具有与承担的义务相应的权利,才能使它们的主动性和作用充分发挥,利是企业完成经济义务后应获得的正当物质利益。要贯彻社会主义物质利益原则,把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各个企业完成义务的情况不同,所得的物质利益要有所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