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的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的工作原则是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发生自然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做好各时段、各环节的灾害救助工作。如发生本级人民政府无法应对的自然灾害时,应当立即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和帮助。

一般来说, 一般和较大的自然灾害,其灾害救助工作由发生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 其灾害救助工作由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影响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超出省级人民政府能力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法律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