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查权不受什么的干涉
答案为ACD,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2018修正)》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行政权的职能日趋显著。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这是因为:
一、从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来看,检察权是隶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独立的国家权力。
二、从检察权的内容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监督国家法律实施的特点。
三、从检察权的宗旨来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扩展资料
检察权重要性质
性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根本属性。所谓属性则是指事物固有的内在特征。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不断分化、发展和组合的产物,自然也具有其与众不同的内在属性。检察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着检察权的内容、结构和功能,检察权的内容、结构和功能也反映着其性质。
一般来说,检察权的性质是指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检察权所处的地位和在权力划分中的归属。从国外的视角来看,检察权始终都是一个“尚未清晰定位的权力”,它始终在三权分立体系中逡巡徘徊。
它并不完全等同于司法权或是行政权,但是检察权是否与以上两种权力毫无关联呢?答案是否定的。不论是司法权属性还是行政权属性,它们与检察权之间都存在着选择性亲和。即司法权属性、行政权属性同检察权之间并非决定性的因果关系,而是非决定性的。
检察权与司法权、行政权既互相区别又相互交叉。司法权属性、行政权属性这两种检察权自身属性之间并非是非此即彼的、排他的关系。针对检察权属性进行的研究,最关键的就是把握检察权设立之初分权的本质,把握住检察权设立的目的——即分化司法权、行政权,最终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
检察权属性的研究方法就应该紧紧抓住检察权分化的权力本质,首先进行理性角度的思考。一直以来,学界对于检察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力的问题争论不休,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为止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