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开始正式实施是几月几日

经过多次审议和修改,《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详见二版)已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明确不分类即违法,并创新了一系列制度机制。

《条例》分为总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四十六条。《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生活垃圾定义、管理原则、政府及部门管理职责分工;鼓励和倡导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生产中减少垃圾的产生;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投放规范、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具体职责;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综合考核制度、列入精神文明创建和卫生创建评选标准、管理信息***享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违法行为曝光制度;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的法律后果。

对于市民来说,《条例》的正式实施意味着不分类即违法。《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和堆放。随意抛弃、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明确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

《条例》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整体推进,不仅要求生活垃圾产生者要分类投放,也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分类不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对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明确政府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制定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和回收处置的便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