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最严重的犯罪——不孝》赏析
最严重的犯罪——不孝
点睛之笔
“孝”在西周时期是礼中的一个核心的概念。在中国的封建法律中,不孝是一种独立罪名,被认为是很严重的罪行。
经典解读
在古代,不孝罪被看做是最严重的犯罪。早在夏朝,《孝经·五刑》就有“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的说法。到了汉朝,凡控告父母、居父母丧与妻妾同房的行为都属于不孝罪,并得处死。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出现了“不孝”入于“十恶”重罪的立法要求,这在《北齐律》和隋朝《开皇律》中逐渐成型,《唐律》在继承前代立法成果的同时,在《唐律·名例律》“十恶不赦”的重罪中,“不孝”名列第七。《唐律·名例律》规定,不孝罪包括:“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如果有以上这些情况,都属于不孝的犯罪行为,会被严惩。此后,宋、元、明、清各个朝代都一一沿袭。今天,“不孝罪”的大部分精神和条款已失去实际意义,但尊敬、赡养老人的精神仍被当今的立法精神所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