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伤情的流程

法医判定申请流程:

1、法医鉴定主要受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

2、受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受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的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法医鉴定需要带的材料为:

1、委托书、卷宗、病历材料、门诊病历、影像学材料、照片、既往鉴定文书、起诉状、判决书、答辩状、开庭质证材料、当事人或控辩双方提供的书面陈述材料等。

2、一般情况下,法医鉴定应该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进行委托的,个人很少申请法医鉴定,如果我们要申请法医鉴定,必须将委托书以及案情和相关的病历材料交纳在相关的鉴定机构。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司法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