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化肥质量不合格抽查给经销商造成损失,经销商起诉厂家能赢吗

 产品的使用人、消费人因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向生产者提出索赔要求,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索赔要求。

后果是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给予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是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原因而由产品的生产者给予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因销售者提供该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下列费用:  1、医疗费;  2、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3、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4、交通费;  5、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6、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7、残疾赔偿金;  8、受残疾人抚养的人所需的生活费;  9、造成死亡的,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财产损害赔偿:  1、将损害财产恢复原状;  2、将损害财产折价赔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  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的时效期限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二年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权,自该产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时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时止,如果该产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发生之日超过十年,受损害人的请求赔偿权丧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损害人仍有损害赔偿请求权。1、什么是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由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有关组织和消费者,按照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和鉴定,以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执行质量标准,保证产品质量,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利益。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企业定期从供应商的产品中抽样进行型式试验或化验分析的活动。

2、产品质量监督的范围

①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这类产品直接涉及人身安全,往往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例如:家用电器、热水器、电梯、电工设备、饮料、食品等。

②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产品

这类产品虽然不直接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但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如种子、化肥、钢材、水泥等各种重要的原材料。

③用户、消费者或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这部分产品既不属于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也不属于影响国计民生的主要工业品。但是,这类产品往往比较受社会的关注,关系到全社会的质量信誉问题。某一种产品一旦社会反映质量问题较多,就会成为质量问题的热点和焦点,因此,应当也是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

3、产品质量监督类型

①国家监督。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代表人民政府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进行的监督,是行使国家权力的监督,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不受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②行业监督。是指产品的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产品质量的监督;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行业监督与国家监督的主要区别是,行业监督的主管部门不能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③社会(群众)监督。应当包括: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产品质量法》第十条)。

2.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

3.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

检查制度

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赋予的行政职权,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实施质量监督的一项制度。

5、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若干规定》,以及有关部门、地方颁布的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质量监督的规定。

6、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产品,检查依据的是标准,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或者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7、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监督抽查

它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等。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按季度对全国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抽查。国家监督抽查的结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法律的要求定期公布。国家监督抽查的法律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和原国家经委发布的《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若干规定》,以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了监督抽查的对象、范围,抽查的原则,工作程序,承检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处理等。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级区内也可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抽查。

②统一监督检查(简称统检) 是政府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另一种方式,通常只用于检查某类质量问题较突出的产品。做法是按统一产品、统一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判定原则和统一汇总口径的五统一原则,对生产同种产品的所有企业普遍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以全面掌握该产品的全行业的质量状况,推动行业质量管理,提高被检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

③定期监督检查

是地方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通过制定产品目录,按规定周期,对本地区的重要产品进行连续质量监控,以促进和保持这些产品的质量水平。

除上述三种主要形式外,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群众举报,或根据上级及有关部门的指示或意见,读某些企业的某种产品组织一些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8、生产者的负责对象: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9、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0、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⑥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1、产品的包装要求: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12、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13、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14、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15、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6、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17、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18、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19、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21、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2、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关于损害赔偿

23、哪些情形销售者需对售出商品对于消费者进行赔偿?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24、对未赔偿的销售者处理措施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5、生产者承担的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7、销售者承担的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8、受害人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情形有哪些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9、对受害人赔偿的费用包括的情形

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③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④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⑤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四、关于罚则

30、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的产品行为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①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③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售卖假冒不合格产品行为处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①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③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生产国家淘汰产品的行为处罚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

①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③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处罚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①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②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③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伪造产品出处及认证标签行为处罚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①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③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5、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①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6、销售禁止销售产品行为处罚

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商家及企业处罚措施

①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②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