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法律分析:主要规定在《田律》里,***五条。秦朝《田律》明确规定:“每年从春季二月起,不准进山伐林木;不准进山采樵;烧草木灰;不准诱捕幼兽、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以上禁令,至七月才得解除。其中,不准进山烧草木灰,对防止森林火灾,仍行之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