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08条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主要规定了起诉的条件,它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同时起诉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原告与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首先要求原告必须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意味着起诉者必须是案件的直接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或者有权代表直接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进行起诉。这种直接利害关系保证了起诉者具有充分的诉讼资格和诉讼动力,同时也防止了滥诉和恶意诉讼的发生。

二、明确的被告

起诉的条件之一还包括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能够明确指出被起诉的对象,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信息,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明确的被告是诉讼程序得以进行的基础,也是法院能够依法进行裁判的前提。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还要求原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希望通过诉讼达到的目的,如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事实、理由则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和法律依据,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证据等。这些信息的具体性有助于法院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四、符合受理范围和管辖规定

最后,起诉必须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原告提起的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之内,且应由特定的法院管辖。这一要求保证了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也确保了案件能够得到合法、有效的处理。

综上所述: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保障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法律条款,它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明确的被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些条件的设置旨在确保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