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律关系性质上是

卫生法律关系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卫生法律关系、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