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笔记:索要加班工资为什么这么难
加班工资追索是劳动仲裁或诉讼中最常见的诉求事项之一,但相对也是较难成功的一项诉求,主要原因在于证据难以提供。劳资双方一旦在仲裁或诉讼中涉及加班工资事项,用人单位往往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进行各方面的抗辩。从案例实践看,双方的争议点往往会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究竟有没有加班?加班时间具体是多长?
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这里往往造成劳动者极大的被动:一方面劳动者通常无法提供自己加班的实锤性证据;二是即便能够提供偶尔几次的加班证据,但也无法提供自己全部的加班证据。虽然法律也规定了诸如考勤记录等关键证据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且承担提供不能的不利后果,但用人单位提供的考勤记录无论是真实性还是全面性都无法保证。
所以劳动者想要在追索加班工资中赢得胜利,自己平时对相关证据的留意和保存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自己做好日常加班台账的登记;保存单位考勤、作息等方面的制度、文件或通知;与单位之间的邮件往来、工作群聊天截屏;等等。当然,最好还是能够取得单位考勤记录的原始数据,比如在考勤签字时拍照留存。
二、平时发放的工资里究竟有没有包含加班费?
单位另一个重要的抗辩点是主张平时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不需要再另行支付。这个对单位的简便之处,就是在做工资表的时候留意一下就行,比如工资条上的内容“基本工资XXXX元、岗位工资XXXX元、加班工资XXXX元”。
另一种情况是直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加班时间,比如劳动合同对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每周上班六天”或者“工作日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至下午6点”。这种情况下,日常发放的工资通常也会被认为是与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相对应的,也即包含了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部分的工资。
在劳动部门或者法院看来,只要日常发放工资剔除单位主张的加班工资部分(或者按发放工资和工作时间折合为时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其主张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来证明,通常也会被认可。
关于这一争议点,劳动者除了在签合同时要留意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约定外,也最好保留单位相应的薪酬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相关规定,来证明自己领取的工资构成具体是包含哪几部分。同时对于单位提供的工资条,也应完整保留,可以在必要时相互印证。
“劳动维权路漫漫,实锤举证第一关”,虽然我们进单位工作不是冲着打官司去的,但有时也不得不为打官司做一些充分的准备。纵观加班工资追索中劳动者胜诉的案例,要么就是劳动者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要么就是单位自己主动承认了相关事实。作为劳动者,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于单位的善心,自己平时的积累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