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有的保密法律制度定力责任人包括
按照现有的保密法律制度定密责任人包括机关、单位的负责人,特别指定的人员。
一、法定的定密责任人。
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作为定密责任人的人员,即机关、单位负责人。这里的机关、单位负责人一般是指机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
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提出,法定的定密责任人,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负总责。
二、指定的定密责任人。
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是由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具体承担定密职责的人员。指定定密责任人的范围:暂行规定要求,根据定密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一、职责。
1、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2、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工作任务。
1、对承办人拟定密级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或者组织定密业务培训。
2.对本机关、本单位无权定密的事项,按照申请定密的程序,报请有相应定密权的机关、单位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3、受理并答复有关方面提出的定密异议。
4、就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修订或加强和改进定密管理工作,向有关机关提出建议等。
以上数据来自于国家保密局。